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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因琐事起争执摔倒骨折,家属把养老院和老人都告了,法院这么判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内两位老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推搡,结果其中一老人摔倒骨折。受伤老人的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和推人长者一起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3日居住在某养老院的朱某与李某在养老院四楼电梯旁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咒骂朱某出门就会被汽车撞死,朱某气不忿猛推了李某一把,导致李某摔倒后骨盆骨折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朱某作出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年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事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并要求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朱某与李某别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入住养老院,生活均可自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院内推搡造成李某摔倒骨折后,养老院及时报警,并把李某送到医院救治,还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且李某与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约定,因打架受伤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院方已经尽到合理照护服务,故请求驳回李某家属对养老院的诉请。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肢体冲突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朱某把李某推倒致骨折受伤,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在事发时未能保持冷静克制,其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故李某对冲突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其理应自负一定责任。


2、养老院作为一家养老服务机构,其有义务保障入住者的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不受侵害,被告养老院在朱某与李某两位老人发生纠纷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也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至于养老院主张免责协议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打架受伤等,养老院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且原告未在免责声明上签字,应认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被告养老院在朱某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要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40%的补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机构、供给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养老院对老年人有管理的义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对老年人开展发生争议时处置措施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让老年人放宽心,有包容的态度,在遇到争议时要找养老护理员处理,而不要自行处理;另一方面要告知老年人如果发生争议自行处理遭受伤害的风险。


老年人之间发生纠纷导致一方遭受伤害的,遭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对老年人之间的纠纷尽到管理责任,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对朱某与李某二位老人之间发生的争执养老院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则养老院存在着违约行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了!客观分析,如果养老院发现朱某与李某二位老人之间有争议,但没有及时干预疏导,导致争执升级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则存在过错,是要承担直接责任的。


如果朱某与李某二位老人之间属于临时起意发生的争议,则养老院是无法发现的,在此情况下认定养老院存在过错是过于苛刻的。养老院既无法发现,也不能预见到,就无法采取任何措施,本案的判罚,法院显然考虑到了这一点,才判决养老院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不管哪种情况,增强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让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老年人之间有争议的,一定要及时想办法疏解,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不能听之任之以免酿成伤害事故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他伤和自伤风险防范工作


他伤和自伤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可能风险点:

1、用于自伤和他伤的物品如刀、剪、绳、玻璃、药物、有毒物品等成为伤害工具。

2、对有精神疾患且伴有自伤和他伤倾向的老年人造成的自缢、触电、急性药物中毒、吞食异物、颅脑损伤等。


老人发生他伤和自伤时,工作人员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老人损伤。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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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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